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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丰都县“保障老年人住房安全”法律法规明白纸

  • 心力憔悴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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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9/4 17:10:51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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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保障父母住有所居、住房安全,杜绝“子女住新房老人住危房”的行为。推脱逃避相关责任可能违反下列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让父母住危房存在特定情形时,可能面临下列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老年人住房权益保障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设立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老人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后可以设立居住权来保障自己老有所居。

二、少分或者不分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通过对遗产分配的明确规定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三、申请人民调解。向当事人所在村(社区)或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申请。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源:丰都县司法局、丰都县乡村振兴局、丰都县普法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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