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调解离婚。诉讼中,承办法官廖春丽了解到双方17岁的女儿黄某某已休学在家多日,性格孤僻,不愿与人交流。经过仔细询问,承办法官了解到由于原、被告双方长期争吵,余某已独自外出居住多年,黄某某与黄某一起居住,余某与黄某某极少联系、沟通,黄某也未曾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导致黄某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产生心理问题,出现轻生厌学的现象,对黄某某的全面健康成长产生较大影响,老师遂建议其暂时休学。
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将黄某某带到一旁进行心理疏导,认真倾听黄某某轻生厌学的原因,耐心询问黄某某生活和学习上的难关和问题,帮助黄某某敞开心扉、缓解心理压力。
黄某某向承办法官倾诉道,父母长期争吵给自己造成了心理阴影,不愿与人交流,害怕自己在与人交流的过程中给别人带来困扰,在学校和同学关系也比较紧张,身边更没有朋友可以倾诉,最近在得知父母要离婚后,觉得父母要抛弃自己,生活没有希望,所以才一时想不开,有了轻生的念头。承办法官告诫黄某某无论遇到任何烦心事都要爱惜生命、善待生命,要对自己和父母负责,经常与父母谈心,主动融入身边的同学朋友,遇事主动向父母、亲人或者本案承办法官寻求帮助。
基于本案黄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认为余某与黄某在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方面有所欠缺,与孩子的陪伴、沟通不够,缺乏对孩子的关心关爱,更忽视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引导,未能充分尽到父母的职责,遂在离婚纠纷调解成功之后,当庭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义务履行人余某、黄某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主动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注重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良好生活、学习环境建设,加强亲子陪伴和交流,充分了解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给予足够的关心关爱,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余某、黄某虽已自愿调解离婚,但仍应履行父母亲职责,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参与孩子的教育引导,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余某与黄某在签收家庭教育令后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共同履行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关心孩子的各项需求,生活上陪伴、学习上帮助,尽最大努力关心、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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