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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案,法院经审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对秦某的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国库,并将扣押在案的药品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秦某为了牟取利益,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多名肾病患者收购患者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肾病药品,后将该药品加价出售给冉某(另案处理)等人。经统计,秦某收取售药资金共计44万余元,从中获利3万元。案发后,民警查获秦某存放的“尿毒清颗粒”等药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国家设立医保基金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对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行为,会进一步助长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严厉打击。
人民法院通过对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的行为予以依法严惩,有效打击了医保骗保行为,守护了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是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
来源:丰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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