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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7日,代某志在百货公司购物,在乘坐自动扶梯的过程中,左脚踢在了梯级踢板上,导致身体重心向后倾斜后摔倒。百货公司的安保人员见状立马上前扶助代某志并随扶梯将其向上送出。代某志受伤后治疗,产生医疗费25,630.56元。百货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各方未就代某志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达成一致,代某志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图片源自网络
一审法院认为,代某志的受伤系其自身原因造成,且百货公司安保人员第一时间给予了积极救助,代某志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百货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百货公司对代某志的受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代某志的诉讼请求。代某志不服提起上诉,市三中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出行的第一责任人。自动扶梯作为一种运输、运送设备,其在工作时保持着持续运行状态。行人乘梯时应时刻注意搭乘安全,对危险有充分的认识和预防,否则易对自身或他人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代某志的受伤系其左脚踢在梯级踢板上,导致重心不稳摔倒。百货公司第一时间给予救助,已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认定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代某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应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行为和损害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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