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这个消息也是惊呆了
重庆男子跳楼砸中路人
这不是不久之前发生的悲剧吗
一男子跳楼砸中2名艺考的女生
但是定睛一看还有个“又”
1月13日上午
重庆美德佳园小区一名70多岁男子
从12楼跳下
目击者称事发地是该小区的2号楼
70岁男子跳楼砸中一名30多岁男子
七旬老人跳楼砸死中年男子
1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通知,在美德佳园小区一男子跳楼砸中另一名男子。
美德佳园小区的一名业主称,事发该小区2号楼,在现场可以看到,一名约七十多岁男性和约30多岁男性躺在地上。
在事情发生后,目击者立即拨打了救援电话,然而在医疗人员赶到现场的时候,两名老人没有生命体征的反应。
有民警拉起警戒线,多名群众围观。现场有殡仪馆的车辆,有工作人员将两名死者抬上车。
据了解,跳楼者是老年男性,他也是该小区的业主。13日上午从2栋12层楼跳下。当时,一名三十多岁男性在楼下打电话,不幸被砸中、死亡。
最让人难受的是,无辜被砸的路人,自己的家人还在坐月子,一个幸福的家庭却因为他人的“轻生”而被强行破灭。
目前,两具遗体已被殡仪馆工作人员从美德佳园小区拉回殡仪馆。
有很多网友为被砸的男子感到痛心,30岁的年轻男子,正是身强力壮上有老有小,支撑着一个家庭。
现如今突然遭遇这样的无妄之灾,以后剩下的老人、孩子,又该怎么生活呢?
『 网友表示愤慨 』
无辜的生命已逝,坠楼砸死人到底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又该如何担责?
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 刑事责任 』
故意杀人罪
倘若行为人是故意跳楼,且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结果,此时放任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罪或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跳楼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的结果的发生,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外事件
倘若跳楼者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在民事上,在其遗产范围内应当对被砸死的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跳楼自杀并不是简单的个人问题,并不能因为放弃自己的生命无关他人,就将自杀视为其可以行使的权利。
从现实角度看,每个人的个体生命中都有其父母亲属利益的延续,跳楼者父母的身份利益、精神利益、财产利益均可能因个人的跳楼自杀而受到严重损害,甚至于像本案一样,发生无辜路人意外“躺枪”的惨剧。
法律赋予了人生命权,规定了刑法侵害生命权的罪名和民事上的侵权责任,目的均是重视和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
跳楼者在跳楼过程中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跳楼者在跳楼中也受到伤害而逃避法律的规制。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