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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如陆勇有罪,则社会有罪

  • 付剑波律师(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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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2581
  • 回复:3
  • 发表于:2018/8/11 13:59:42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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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陆勇有罪,则社会有罪



 

《重庆律师》特约评论员:付剑波·律师



 

 注:此文系应《重庆律师》之约,在2015年时,对眼下正放映的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事件作的评论。

 

    读罢陆勇案案情,一位法哲先贤的话在我脑海萦回:“一个人,为钱犯罪,则这个人有罪;一个人,为面包犯罪,则这个社会有罪......”。最近,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为自救和帮助其他同病的中国患者自救,从一家印度公司购买并帮他人代买印度生产的与真“格列卫”抗癌药疗效完全一致的仿制“格列卫”药,被控构成销售假药罪,正面临审判。

    根据司法解释,是否是假药应按药品管理法规来认定,而后者规定:未经国内审批、许可的药即为假药。陆勇代购的药,虽然在印度属于合法药品,但未经我国批准销售,因此被“视为”假药。根据刑法修正案,只要有主观故意,且客观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及发生实际人身伤害。因此,尽管陆勇代购的印度药药效良好,且本人没有牟利行为,亦属犯罪行为。如此比照,陆勇罪当其罪了。但为何世人,特别是陆勇的广大病友,直呼其冤?原来,我们遭遇了恶法恶政。国家生产不了对某种疾病有确切疗效、有极大需求,且高度廉价的药物时,恶法恶政不是及时批准进口,或激活药品强制许可,组织国内自产,却以保护国家药品管理秩序的名义,惩治陆勇们的善良行为。

    即便是现行刑法,也要求被惩治的犯罪行为,首先要具有社会危害性。陆勇的行为使千余患者受益,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具有社会公益性。人权至高无上,陆勇通过代购外药,实现健康权、生存权、生命权的自我保护与实现,这与我国法律自力救济中紧急避险行为并无二致,何罪之有?

法,形似冷冰冰,硬梆梆,但是,“法不外乎人情”。本案,没有情与法的冲突,只有现代的、文明的立法、司法理念与相对落后的、野蛮的立法、司法理念之间的冲突。药品监管法律体系的根本宗旨,是向公众提供更完善的用药环境,让公众能够用上更安全、更高效、更廉价的药品。但现实中,一方面公众承受不起昂贵的进口原药,一方面又不引进、不仿制廉价的仿制药。与其治罪代购“假药”,不如更多反思,如何解决众多重症患者被高昂药费压得透不过气的现实困境。

    笔者建议,治疗重症昂贵进口原药,应纳入国家医保。国家医保体系是否“承受得起”与应不应纳入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本来,我国也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但至今仍未有药物强制许可的先例。进一步修改知识产权法和专利法,激活并有效实施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特定情形下准予仿制进口原药;对“假药”的法定含义从立法、司法层面重新界定,不反对患者自救。理由很简单,不要让患者们绝望,不要让世人绝望,因为我们都在同一条船上,如果一个人绝望,那么所有的人都不安全。要么樯倾楫摧,要么血雨腥风。

    最后,笔者引用影片《达拉斯买家俱乐部》中法官的两段话作结。法官对药管局说:“你们直接干扰连病人自身都认为无害的药物的流通,法庭深感困扰。药管局的成立是为了保护人民,而不是阻止他们获得救助”;“有时候我们的法律制定得不合情理,如果一个人被确认已经病入膏肓,他们应该有权使用他们认为会有帮助的方法”。
  
  • yibctdvjjv
  • 发表于:2018/8/11 16:45:45
  • 来自:重庆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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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是太无聊
  • 发表于:2018/9/1 15:05:23
  • 来自:重庆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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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就是看刘海龙和白衣于某某了
  
  • 阳光
  • 发表于:2018/9/2 7:40:47
  • 来自:广东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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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你的了
走咯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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