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丰都城区天然气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丰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引导居民节约用气,保障天然气稳定持续供应,根据市物价局《关于下调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8〕5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渝价〔2018〕8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丰都城区居民用气安装价格标准,合理疏导天然气销售价格矛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安装价格标准
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安装费由每户1000元调整为每户1600元;初装费不作调整。
二、规范天然气安装费内容
居民、非居民安装收费标准中,均不再含表后管道。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重新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
1. 将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1.72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
2.本次价格调整,涉及居民用气阶梯价格的变动,分档气量不作调整。具体价格按以下执行:
(1)优惠档气价按基价优惠0.02元/立方米执行1.98元/立方米;第一档气价按基价2.00元/立方米执行;第二档气价按基价1.2倍即2.40元/立方米执行;第三档气价按基价1.3倍即2.60元/立方米执行。
(2)居民家庭采暖用气一、二、三档气价仍比照上述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2. 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户,气价由现行1.77元/m3调整为2.05元/m3。
3. 执行时间。自2018年8月1日用气起执行。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 集体、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2.31元/立方米调整为2.37元/立方米。
2. 工业用气销售价格由1.93元/立方米调整为1.99元/立方米。
3. CNG原料气销售价格由2.03元/立方米调整为2.09元/立方米。
4. 新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标准自2018年6月10日用气起执行;各非居民天然气用户自2018年4月1日起至6月10前的用气量在原价格标准上按0.02元/立方米加价补收。
四、其他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县物价局《关于县燃气公司低压埋地管道费用的批复》(丰都物价字〔2007〕7号)不再执行。
(二)原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丰都物价发〔2001〕74号)、县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丰都发改委发〔2017〕416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经信委、三合街道办事处、名山街道办事处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