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
你们平时都交物业费吗?
自从商品房越来越多后
物业这个行业也应运而生
网上关于“物业只收钱不做事”的爆料
还不少呢
比如小区电动车被偷
查监控时才发现小区的监控形同虚设
小区路面损坏许久
物业迟迟不来修缮
保洁员将收来的垃圾堆楼道
实在是太忧伤了
不过
最近小编得到一个新消息
有新法规来啦
今后如果物业不作为
业主可以暂时拒交物业费!!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其中删除1个条文
(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
《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新《物业管理条例》的新增规定:
新《条例》新增规定,物业费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以下7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7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如果遇到这些情况 物业还要……
有以上7种情形的
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不交物业费
当然要是有如下情况
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
新《条例》新增规定,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每天回家的时候
你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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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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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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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这样的
不管是啥样的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
而且
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
没几天就得换个新的!
当然
这些广告不是谁都能贴的
都是要收费!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
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物业靠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
归!业!主!共!有!
看到这
就有人质疑
这笔钱我能要到吗?
苏杭有小区成功给业主
发了1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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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成都也有小区成功给业主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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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现在懂了吧~
其实这些经营活动
都需要经过业主同意的
而收益也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好啦
都别忙着羡慕人家了
心存疑虑的
可以找找自己家小区的物业
问问清楚这些收入到底去哪了!
看到这里,小编想说
物业作为小区公共资产的“管家”
应该在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等
方面做到公开透明
以减少物业纠纷,切实保障业主权益
同时
广大业主也要积极配合物业的工作
业主与物业是“好伙伴”
只有大家一起努力
才能创建更美好的家园!
来源:大潮网、沈阳晚报、国务院官方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