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重庆已率先在全国省级统一规范临时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最高可获5万元临时救助,最长救助时间达3年。
四类临时救助对象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凡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具有本市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市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分为ABCD四大类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最高可达5万元在救助类别上,市民政局将临时救助分为三大类:
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据悉,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将按照两类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类是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
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
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D类家庭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视情确定。
第二类是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
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时间最长可达3年
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
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
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
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
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
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
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D类家庭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
视情确定。
就学困难临时救助5000元
救助外还可继续享受救助
就学困难临时救助申请时,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视情确定。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这些临时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各区县民政局应报区县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此外,各区县应根据指导标准对本地临时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和细化,并报市民政局。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由各区县视情况确定。要综合考虑全市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防止重复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