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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用人单位把病历档案弄损毁了该我买单吗?

  • 孙律师
楼主回复
  • 阅读:3199
  • 回复:2
  • 发表于:2017/8/1 10:12:59
  • 来自:重庆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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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把病历档案弄损毁了该我买单吗?



      我于1958年9月,由南桐矿务局招收为正式工人,后又调到三井当运输工。1959年、1962年先后两次工伤。有当时参加救护的同工班的证明人证实(李大芬、万志芬、李成才、刘成明、张帮成、熊予模、翁远贵、五良珍、刘体高等人作证)。我两次受伤,曾经在南桐煤矿医院后,经万盛区人民医院诊治,经西南医院的诊治,确诊为“脑震荡后遗症”、“第四腰椎骨缺损”,属二级伤残。1964年南桐矿务局将我压缩下放到万盛区青年镇垭口村垭口农业社落户。我对此一直不服,一直未放弃主张权利。但被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2002)万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3181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民提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一方面未提供证明工伤事实的充分证据,另一方面未在规定时效内向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不给我解决我的工伤待遇问题。我不服其理由如下


       我认为三级法院认定“未提供证明工伤事实的充分证据问题”是错误的。我已提供了相关证据的。1、有当时参加救护的同工班的证明人李大芬、万志芬、李成才、刘成明、张帮成、熊予模、翁远贵、五良珍、刘体高等证人证言作证我是在南桐矿受工伤的。2、南桐煤矿医院2001年7月10日证实我的住院病历因年代久远已损毁。3、现有新证据万盛区青年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2010年3月10日《证明》记载“兹证明青年镇湛家村大路坪社黄光华,于1964年11月在原南桐煤矿因工伤回到青年镇湛家村大路坪社,我镇根据南桐煤矿有关证明,按照国发(1965)224号文件规定给予该同志因工伤享受原工资待遇40%”。足以证明我在南桐煤矿负工伤后被压缩到农村的事实。4、南桐煤矿有保管我的档案之职责和义务,南桐煤矿及其医院将我的档案损毁了,要我来承担责任,这对我太不公平。应由南桐煤矿来承担不利后果。

       我认为三级法院认定“未在规定时效内向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委员会提出”是错误的。我几十年来,一直未放弃主张权利,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73年5月5日转重庆市革委会调查处理函件,1983年11月16日重庆市南桐矿区人民检察院函转南桐矿务局处理,1983年6月21日四川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转南桐煤矿矿务局处理,1985年8月2日重庆市南桐矿区人民法院转区纪委处理函,1979年1月19日四川省煤炭工业局转南桐矿务局处理函。这些证据路以证明我从未放弃主张权利,是相关部门推诿导致未解决,我无过错责任。

      我认为三级法院驳回申诉人的请求后,仍然未放弃主张权利。有重庆市委市政府信访函件作证。

        四、我的请求符合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受理范围。

 

        冤枉人:黄光华,男,身份证号码510216193703192412,住万盛区青年镇湛家村大路坪社,电话13068332428。
  
  • 吴建平
  • 发表于:2017/8/2 2:57:53
  • 来自:上海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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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签名,彰显个性~吴建平
  
  • 花匠
  • 发表于:2017/8/2 7:20:49
  • 来自:重庆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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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怎么还不去。。。
仗剑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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