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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这事到底归谁管?

  • 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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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4926
  • 回复:4
  • 发表于:2017/6/3 15:01:26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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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到底归谁管?

 

       随着国家农村集体土地政策的改革。全国各地土地承包下户,丰都县十直镇蒋家山村2组依据政策规定,按本组人口人均一份土地下户(第一轮土地承包)。我与三姐李娟跟随其母亲秦贵兰一起生活,家庭人口共3人,分得集体土地3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1998年前三姐出嫁后集体收回三姐的一份土地,剩下2份土地;李中容家庭人口共4人(文兵、李中容、文志林、文志强),分得集体土地4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丰都县十直镇蒋家山村2组,依据国家政策,原来发包的土地不动,按本组人口人均一份土地发包给本组有户口的村民,没有土地的补足,没有户口的(已结婚出去户口迁移或死亡)退出土地,三十年不变。这个时期,我户口在丰都县十直镇蒋家山村2组,跟随其母亲秦贵兰一起生活,家庭人口共2人,分得集体土地2份,以母亲秦贵兰为户主与蒋家山村2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限三十年;李中容家庭人口共4人(文兵、李中容、文志林、文志强),分得集体土地4份,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限三十年。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我外出打工,土地由母亲秦贵兰耕种。2001年其母亲秦贵兰去世,我回家料理完母亲丧事后继续外出打工,将土地承包经营证放在家里,理所当然由其姐李中容代为保管,并未赠送给其姐,我将土地交其姐李中容代耕种,用土地种植收入完成农税代扣,余剩的作代耕工资。2005年我与本镇高家坝村4组范强国结婚后,将户口迁到了范强国所在的高家坝村4组,在高家坝村4组未能承包土地。按照国家土地政策,土地不变,即我在丰都县十直镇蒋家山村2组仍然有一份承包经营地,加其母亲秦贵兰的一份,共2份承包地。2010年,更换土地承包经营证时,未经我同意将原告户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与李中容户合并登记在李中容一个承包证上,原先李中容户的土地承包证上是4份土地,变成了6份,户主变成李中容。两户合起来的土地份数仍然是6份。即李中容户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中有我户的2份土地(李中容自结婚后即从八几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就是分了家的,与其母亲秦贵兰、妹李娟、李秀琼各一户)。2013年我打工回家发现后,要求李中容返还其土地和直补款项,经丰都县十直镇蒋家山村2组组长代兴伟调解,李中容同意将土地和粮食直补款归还给我,当时有在场人吴陶林。据此,村组将情况上报到了镇农业服务中心和镇财政所,并为我办理了一份土地粮食直补银行帐号,从2014年起,我的直补款就再未打到李中容的帐上(现因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村委会已扣发)。但我的两份土地至今未从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2010)第CQ27201201202011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分出来。我无数次找发包方及蒋家山村2组要求将原告的两份土地分出来,发包方说要李中容签字同意了才能分出来,李中容不同意我们发包方也没有办法,而且光靠发包方分出来,是不行的,必须要丰都县人民政府才能分得出来。后我又无数次找村、镇政府调解,他们叫我找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于是我向法院提起诉,丰都县法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4420号民事裁定书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为由,驳回我起诉。我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之规定向丰都县人民政府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申请书》,“确认被申请人所持丰都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2010)第CQ27201201202011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有申请人的2份土地;并换(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政府未作书面答复,我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丰都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申请书》。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复(2016)19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对因土地承包经营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驳回我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又向丰都县人民政府提交《土地承包经营证变更申请书》,请求“1、丰都县人民政府自行撤销丰都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2010)第CQ27201201202011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确认被申请人所持丰都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2010)第CQ27201201202011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有申请人的2份土地并换(核)发或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丰都县政府仍然未作书面答复,我再次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责令丰都县政府就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证变更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2016】527号又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之规定驳回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我申请仲裁。于是,我又向丰都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通过邮政递交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申请书》,邮政挂号XA22688544650,经邮政查询,丰都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0日签收。丰都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有对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申请书》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但至今丰都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未就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申请书》作出处理决定,其不作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又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丰都县人民政府又作出丰都复[2017]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告知如不服可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我不服,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告丰都县人民政府。涪陵区人民法院收到我的诉状几个月了,既不裁定予以受理,也不裁定不予受理,口头叫我向丰都县法院起诉告发包方和我姐姐。我说我开初就已向丰都县法院起诉告我姐姐的,被丰都县人民法院以(2015)丰法民初字第04420号民事裁定书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为由,驳回我起诉。我不明白:回过头来又找政府解决又经过了几个回合,现在又叫我去起诉,到底应由谁管?我为了要回本属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找村社,村社说无权处理。找镇政府,镇政府说无权处理。找县政府,说要找法院。找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说不归法院管,应找政府处理。又去找政府,政府说不归政府管,应当找仲裁委管。找仲裁委,仲裁委说不该仲裁委管,应找村社。政府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又叫打民事官司。都是相互推诿,无人受理解决。可谓我作为一个处于弱势的女子,为了要回本属于自已的两份土地如此的艰难。不知到底应当由谁管这事?

 

                                        求助人:李秀琼

                    住丰都县十直镇高家坝村3组,电话15730258863

                                           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 吴建平
  • 发表于:2017/6/4 4:33:56
  •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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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Y华
  • 发表于:2017/6/4 6:31:49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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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太多看起脑壳痛
  
  • 吴建平
  • 发表于:2017/6/5 0:23:47
  •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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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建平
  • 发表于:2017/6/5 0:23:57
  •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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