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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丰都孙开俊又为瓦厂坝村民小组打赢了官司

  • 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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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7171
  • 回复:2
  • 发表于:2017/1/14 16:03:37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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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都孙开俊又为武隆巷口镇城东村

              瓦厂坝村民小组打赢了官司

       本网消息: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城东村以收取“农耕管理费”的名义向该村瓦厂坝村民小组收取18万元。 2013年2月5日,通过《监管资金支付申请审批表》由巷口镇城东村瓦厂坝村民小组、武隆县巷口镇城东村民委员会、武隆县巷口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原组长曹世华以划拨“农耕管理费”的名义将18万元的从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中的征地补偿款划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去,曹世华再将18万元交给村支书代元淑。后因换届,由村民王远南(女)担任该村民小组组长,新任法定代表人王远南发现支出“农耕管理费”有问题。于是王远南以组的名义向县政府、镇政府以及纪检部门举报,要求返还18元及利息。2014年5月8日,武隆县巷口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城东村瓦厂坝组作出关于《城东村村委会收取农耕管理费问题的回复》载明:“……县级相关部门、镇党委政府觉得收取此费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因此,村上收取“农耕管理费”18万元是侵占村民小组的财产权。但该回复并未要求武隆县巷口镇城东村退还。王远南和村民们拿着武隆县巷口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城东村瓦厂坝组作出的《关于城东村村委会收取农耕管理费问题的回复》找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镇纪委县纪委市纪委仍然要不回来被村上非法收去的18万元。于是,该村民小组在武隆县县城请了有名的大律师,向武隆县法院提起诉讼,被武隆县法院以“原告城东村瓦厂坝组与被告城东村委会之间既有在实施村民自治时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又有在处理非自治工作时的相互独立关系。原告城东村瓦厂坝组主张被告城东村委会向其收取的“农耕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本院认为,原告城东村瓦厂坝组并非以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向被告城东村委会缴纳“农耕管理费”,其缴纳“农耕管理费,’的行为系基于被告城东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的实施中具有管理地位,原告城东村瓦厂坝组缴纳“农耕管理费”的行为亦不存在建立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之目的。故此,本院认为,被告城东村委会向所设村民小组收取“农耕管理费”的行为系实行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该内部事务并不构成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驳回原告武隆县巷口镇城东村瓦厂坝村民小组的起诉”。 瓦厂坝村民小组在武隆县大律师的主持诉讼下败诉后, 村民小组组长王远南及村民们打听到了丰都孙开俊是专业民告官的法律匠人,记下了他的电话13896797443。于是到丰都县找到了孙开俊。

       孙开俊认真查阅了相关材料,听取组长王远南和村民们的陈述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以最佳角度写好材料,向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了反映。最终有关机关部门责令武隆县巷口镇城东村退还瓦厂坝村民小组18万元。而且还将武隆县巷口镇城东村向其他村民小组收取的“农耕管理费”100余万元全部退还给了各组。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元旦这天,武隆县巷口镇城东村瓦厂坝村民小组组长王远南,带领村民开着车,到丰都孙开俊的办公室门前燃放火炮,赠送锦旗。上书“感谢重庆仁义法律咨询服务所孙开俊所长,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百姓利益”。

 


  
  • 飞飞
  • 发表于:2017/1/15 0:39:32
  • 来自:重庆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好样的   好样的
是你看我的方式不对。
  
  • 孙律师
  • 发表于:2019/4/17 17:57:10
  • 来自:重庆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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