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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丰都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要廉租房的可以看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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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4/7 11:30:07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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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3月12日 16时03分        来源: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改善我县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九部委令第1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丰都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三合镇和名山镇)。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全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产的筹集与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财政、民政、公安、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涉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居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租金补贴是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三)租金核减是指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单位对保障对象承担的住房租金按政策给予核减。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地区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持下列资料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重庆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四)现实住房情况证明;
(五)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第八条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会同财政、民政、公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居委组成审查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下列标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宅使用面积、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一)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二)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县城镇常住人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际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4.其它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三)对现住房按以下方式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2.租赁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2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21.7的对折计算使用面积;1.7以上的全部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范围内公告。对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且对登记的家庭提出具体的保障方式。
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第十条  对已登记的家庭应结合其住房困难程度,按照申请的先后或者摇号、抽签确定的顺序轮候。
  第十一条  对经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按以下规定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凡申请租金补贴的,应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一)实物配租。即按人均住宅使用面积10平方米计算,配给合适面积的廉租住房,其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物价局共同拟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租金补贴。即按每人实际使用面积(申请人家庭住房的实际人均使用面积)与1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所租房屋地区类别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乘积按月计算租金补贴,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补贴三合镇最高不得超过3元,名山镇不得超过2元。根据市场行情每年可对租金标准调整一次。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
(三)租金核减。即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单位对保障家庭承担的住房租金在人均住宅使用面积10平方米内按政策给予核减,超过人均10平方米的面积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有两处和多处公有住房且超过保障标准的不属于租金核减范围。
(四)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即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其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仍低于10平方米,可以按政策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交纳租金。
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赁行为发生后,应与住房出租人签订《丰都县房屋租赁合同》,经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后,并凭已登记的住房租赁合同与出租人一起领取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发放给出租人。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后,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实施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通知书》,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单位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通知书》按政策给予核减。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因正当理由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应当重新安排轮候;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十四条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发放租金补贴和配租住房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县国土房管局每年应当会同县财政、县民政、县公安、镇政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让。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配租住房的,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停发租金补贴,责令其退出领取的租金补贴、退房或取消租金核减。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连续两年超过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并停止领取租金补贴、按期交回廉租住房或取消租金核减。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退房的,经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可以在一年以内续租,续租期间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期满,应将廉租住房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其它资金作为补充,其来源如下:
(一)县财政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的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四)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维修及相关管理费用支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出资新建、购置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二)认定符合我县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房;
(三)接受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一定使用期限的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等;
(五)其它。建设廉租住房,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以内,土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购置廉租住房的,免收各种税费。水、电、气、讯、闭路安装只收取材料费(材料按市场价核算,或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相关部门负责安装,免收工时费)。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收回房屋,并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拖欠租金的;
(二)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转让或转租廉租住房或将廉租住房用于违法活动场地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承租人不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实物配租住房资产管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调整等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登记、轮候及管理等事项由县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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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名一文
  • 发表于:2015/4/8 11:31:59
  • 来自:重庆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没资格住廉租房,现在这些要有些背景的人才行
  
  • 千年一夜
  • 发表于:2015/4/8 13:13:14
  • 来自:重庆
  1. 板凳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没关系谁能住进去?
  
  • 发表于:2015/4/9 9:30:34
  • 来自:重庆
  1. 3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地区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把住进去的都查查
  
  • 转角遇见╮(╯_╰)╭
  • 发表于:2015/4/10 18:27:39
  • 来自:湖北
  1. 4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要求太多!能每条都达到才符合的是少之又少,看都懒得看了!住上的都是有关系的!算不上什么好消息!飘过…
来自手机版
(0)
(0)
  • 转角遇见╮(╯_╰)╭
  • 发表于:2015/4/10 18:33:14
  • 来自:湖北
  1. 5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廉租应该给那些农村或外地进城内打工且在本县城无房的人员才是真的好消息!
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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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意
  • 发表于:2015/4/10 20:43:15
  • 来自:四川
  1. 6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说的比唱的还好听,去年到现在石燕村哪里廉租房到今还不知道找谁廉租,房子以完工几个月了,是不是又要有后台的人才能租哟。
来自手机版
(0)
(0)
  • 大妹
  • 发表于:2015/4/12 17:41:18
  • 来自:福建
  1. 7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本人是丰都城镇户口,并且是三无人员,家里负担又重,不知道能不能申请者个廉租房
  • 浩瀚星际
  • 发表于:2015/4/13 10:09:55
  • 来自:重庆
  1.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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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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