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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孙开俊获得15万元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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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7/15 9: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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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开俊获得15万元的经济赔偿

有这样一个案件,发生在当今的直辖市重庆,该案通过了两次行政复议,法院一审、二审、二审复查、市高院复查后,又从基层法院信访复查、中级法院信访复查,结果是层层法院制作阴阳法律文书,枉法裁判,把法律反起用。该案当事人孙开俊通过10多年的艰难曲折申诉,罕见的“阴阳判决案”于2012815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201314日孙开俊收到了再审判决书,2013620日丰都县法院与孙开俊15万元的经济赔偿协议,2014113日兑现完毕。从2002年没收孙开俊的种子到兑现给孙开俊赔偿经历了12年,可想像力老百姓讨说法的艰难。

事情是这样的:

孙开俊因当地政府、司法局以孙开俊当上“人大代表政治素质差”为由,不给孙开俊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审,孙开俊就此失业。为了家人的生计,跟随妻子陈云珍在本地乡镇场上做起了种子代销生意。孙开俊与妻子商量,我这“人大代表”是村民们在选票上增加我的名字当选的,来之不易,他们给我投票的目的是想我为他们说话,是他们对我的信任,我们来点现实的,我们的种子按公司指导价降1~2元/斤让利于村民,全年预计销售10~15吨,将减轻村民负担2万~3万元,我们一降,其他的种子经营单位很可能也要跟着降下来,一季种子将会带来减轻全镇农民负担20~30万元。随后在门面贴出“人大代表孙开俊答谢广大选民,每斤种子降价1~2元让利于农民。”招牌一贴出,买种子的村民都到孙开俊卖种子处排队购买。

20021117日赶场天,十直镇政府经营种子的农业综合服务站认为多了孙开俊经营种子,而且价格比他们的低,争夺了生意,占领了市场,政府“小金库”将减少收入,政府职工奖金发放有问题。该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十几个工作人员前往干涉,要求与他们一样的价格高价卖给农民,否则要把所有的种子没收,双方发生争执,没收种子未果,留下一句话“你说我们没有权没收种子,我们请县农业局来”。同月21日又是赶场天,该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十几个人员与丰都县种子公司和丰都县农业局前往干涉。但改变了话题理由,巧立名目以孙开俊代销的“金优725”、“冈优177”这两个品种涉嫌未经审定,将孙开俊的种子64公斤拉走(而十直镇政府经营种子的农业综合服务站同时也在经营同样的种子不被查处)。2003219日,丰都县农业局对孙开俊作出“丰农种案2003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开俊不服,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丰都县人民政府于2003525日作出“丰都府行复[2003]2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丰都县农业局“丰农种案2003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3627日,丰都县农业局以“丰农种案2003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孙开俊不服,再次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03831日作出“丰都府行复字[2003]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孙开俊不服,于20031210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210日,丰都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审判长主持调解,孙开俊以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应调解为由拒绝调解。2004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丰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丰都县农业局“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月9日,丰都县人民法院暗地背着孙开俊,又给丰都县农业局以“[2004]丰法司建字第1号”作出《司法建议书》与判决书相反的认定。

后来,孙开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申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与丰都县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一样,驳回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614日作出的(2007)渝高法行申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

孙开俊仍然不服,多次又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诉和向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人大、重庆市政府、全国人大、中纪委等机关申诉。2010年12月孙开俊到北京上访,被重庆市政府“驻京办”拦回当地解决。

孙开俊被丰都县接回后又无人过问。孙开俊通过这次到重庆、北京得知,重庆市的基、中、高三级法院凡是审理、复查过的案件,只要作过答复,再不接收材料、再不立案、再不派人承办、再不作书面答复,通过邮寄的材料和北京转来的材料登记后不看就当垃圾处理。明白了为什么申诉了近10年,交去的材料像石沉大海的道理。于是,他想到了通过互联网发送材料,决定学会电脑。

孙开俊于2011年3月5日、9日先后在人民网分别发贴《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钱峰院长的一封信》、《给人大代表的一封信》,要求对自己与丰都县农业局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再审,纠正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作出的(2004)渝三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和2007年6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渝高法行申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并向重庆市所有市级机关部门领导和市领导秘书手机发短信请在网上查阅其内容,引起重庆市高级法院院长钱峰高度重视。重庆市高级法院立即电告丰都县人民法院调查处理。丰都县人民法院前往孙开俊打工的饲料厂办公室接访了解情况,并指定高级法官承办。经复查后,2011年3月24日作出《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载明原判决确有很多错误;2011年3月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又作出《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载明说原判决正确。丰都县法院再次制作阴阳法律文书。并多次给孙开俊作“本案已通过一审、二审、市高院再审,不能改判,因你申诉上访多年,给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且你妻子目前已生重病,须要花钱,我们只能给你困难救助”的工作。孙开俊不接受困难救助,坚持要求立案再审改判。孙开俊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信访答复意见,依据《信访条例》规定申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同时在人民网上发贴《给重庆市高级法院钱峰院长的第二封信》和在丰都县人民法院复制的《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受理也没有作答复。2011 年5月23日,孙开俊在人民网上发贴《给重庆市高级法院钱峰院长的第三封信》,并再次向重庆市所有市级机关部门领导和市委、市人大、市领导秘书手机发短信请在网上查阅其内容,再次引起钱峰院长的高度重视。重庆市高级法院立即电话委托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派人代表重庆市高级法院前往孙开俊打工的饲料厂了解情况后,重庆市高级法院决定立案复核。重庆市高级法院重新调取了一审、二审档案。2011年7月20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到丰都县人民法院开听证会。孙开俊提着十几斤重的申诉材料复印件到庭参加了听证会,丰都县农业委员会也到庭参加了听证会。2011年7月23日孙开俊在人民网上发贴《给重庆市高级法院钱峰院长的第四封信》。后丰都县人民法院多次前往孙开俊打工的地方要与孙开俊当面交谈,孙开俊以丰都县法院办理程序已过,现在不属于丰都县法院办理、丰都县法院审案不保持中立、形同虚设、浪费时间和精力等理由不予接待。2012年1月10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再次前往丰都县法院与孙开俊、丰都县农委一起对案件进行讨论。丰都县人民法院当即表态:“孙开俊,我们现在不说案子错与没有错,因你申诉了这么多年,给你造成了困难,而且你妻子目前已生重病,须要花大量的钱,我们法院给你一定的经济补偿,在10万元以内,砍个价,从此以后息诉罢访”。孙开俊回答:“我不困难,不差钱用,我申诉的目的不是为了钱,是为了我的清白和《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起作用,让《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重新回到基层种子代销人员手中,让百万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有保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渝高法行监字第00007号裁定书,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012815日,孙开俊提着10年来的上访申诉留下来的复印件材料坐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他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后,又向法庭提交了第一组“阴阳判决”是(2003)丰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和(2004)丰法司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前一法律文书是认定被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后一法律文则相反认定被告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建议被告以后不要违法。第二组“阴阳判决”是渝三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和(2004)丰执字第585号民事裁定书,前一法律文书是判决维持“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法律文书是执行孙开俊与丰都县农业局民事债权债务,而孙开俊从未与丰都县农业局发生过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发生过民事诉讼纠纷;第三组“阴阳判决”是(2006)渝三中行监字第1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和(2007)渝三中法民监字第5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前一法律文书是认定本案经营种子的主体是孙开俊,后一法律文书认定本案经营种子的主体是丰都县植保植检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两个法律文书认定不一致前后予盾。第四组“阴阳判决”是2011324日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和20113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前一法律文书查明原判决确实多处有严重错误,后一法律文书却又认定原判决正确,没有错误,希孙开俊罢访息诉。第五组“阴阳判决”是 2007年6月14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的(2007)渝高法行申字第19号《通知书》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8日作出的(2012)渝高法行监字第00007号裁定书,前一法律文书是驳回孙开俊再审申请,后一法律文书是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0131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宣布:

孙开俊申诉提出原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撤销的理由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虽然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改判。

一、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三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及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03)丰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

丰都县农业局违法行政,让孙开俊当选人大代表成了违法人员,在担任人大代表期间,丰都县法院带丰都县农业局一帮子人和十直镇政府一帮子人,以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为由,在一个月以内搜查孙开俊夫妻身体和住所四次,侵犯了孙开俊的合法权益,通过10多年的艰难讨说法,终于还了孙开俊清白。

 
  
  • Gao
  • 发表于:2014/7/15 22:25:03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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