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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市地税局出台国五条个税实施细则

  • 龙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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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4/9 19:19:42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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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13〕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作用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既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税收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提高对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作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抓好调控政策的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政策。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凡能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核实房屋原值,又能核实装修费、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准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的,严格按转让所得2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核实房屋原值或合理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为1%。

三、做好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政策宣传及纳税服务工作。一是要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单位要在办税服务厅、房屋产权交易厅及时张贴个人住房房产交易的税收政策,也可通过新闻媒体、LED显示屏向公众宣传政策,消除纳税人对政策可能出现的误读。要做好对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宣传,防止出现政策解释不一致,给工作带来被动。二是要积极受理存量房交易税收申报,各单位要通过增设窗口、增派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延长工作时间等方式,最大努力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存量房交易涉税手续办理及时顺畅,并加强与国土房管、金融、工商、统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三是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对误导市场、误报误读的不实信息和言论,要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予以纠正和澄清,防止误导购房者和售房者。各单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2日



请注意“能核实装修费、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准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的”,这句话意味着很多没有发票的就不能核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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