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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法制社会为什么还出现“阴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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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3/18 22: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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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法制社会为什么还出现“阴阳判决”?


 

        (中国焦点新闻网讯)有这样一个案件,发生在当今的直辖市重庆,该案通过了两次行政复议,法院一审、二审、二审复查、市高院复查后,又从基层法院信访复查、中级法院信访复查,结果是层层法院制作阴阳法律文书,枉法裁判,把法律反起用。该案当事人孙开俊通过10多年的艰难曲折申诉,罕见的“阴阳判决案”于2012815日上午915分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0号审判庭开庭再审,2013141130分孙开俊收到了再审判决书,2013221日孙开俊正式申请国家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518035元。

       孙开俊因当地政府、司法局以孙开俊当选了“人大代表政治素质差”为由,不给孙开俊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审,孙开俊就此失业。为了家人的生计,跟随妻子陈云珍在本地乡镇场上做起了种子代销生意。正值2002年种子市场刚开放,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四川华丰种业有限公司业务人员见孙开俊夫妻俩持的《营业执照》号是5002301900941 ,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江金明,经营范围:代销不再分装的小袋包装种子,注册名称:丰都县植保植检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和丰都县植保植检站的聘书后,就依据《种子法》第29条之规定,以《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书面委托代销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再分装的小袋包装种子,销售不完的全部退回该公司,种子如出现质量问题全由该公司承担。

       孙开俊与妻子商量,我这“人大代表”是村民们在选票上增加我的姓名当选的,来之不易,他们给我投票的目的是想我为他们说话,是他们对我的信任,我们来点现实的,我们服务部的种子按公司指导价降1~2元/斤让利于村民,全年预计销售10~15吨,将减轻村民负担2万~3万元,我们一降,其他的种子经营单位很可能也要跟着降下来,一季种子将会带来减轻全镇农民负担20~30万元。随后在服务部门面贴出“人大代表孙开俊答谢广大村民,每斤种子降价1~2元让利于农民。”招牌一贴出,买种子的村民都潮孙开俊卖种子的服务部涌。

        20021117日赶场天,十直镇政府经营种子的农业综合服务站认为多了个十直第二服务部经营种子,而且价格比他们的低,争夺了生意,占领了市场,镇政府“小金库”将减少收入,镇政府职工奖金发放有问题。该镇党委书记秦仕荣、镇长江彬指派副镇长周宗银带领该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十几个工作人员前往十直第二服务部干涉,要求与他们一样的价格高价卖给农民,否则要把所有的种子没收,双方发生争执,没收种子未果,留下一句话“你说我们没有权没收种子,我们请县农业局来”扬长而去。同月21日又是赶场天,该镇党委书记秦仕荣、镇长江彬又指派副镇长周宗银、政法书记杨学银再次带领镇政府一班人马和农业综合服务站十几个人员与原丰都县种子公司谭人革和丰都县农业局工作人员杨福康、彭江涛前往十直第二服务部干涉。但改变了话题理由,巧立名目以十直第二服务部代销的“金优725”、“冈优177”这两个品种涉嫌未经审定,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将服务部的“金优725”杂交水稻小袋包装种子31公斤、“冈优17733公斤,在未经丰都县农业局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将种子拉走,予以登记保存于丰都县农业局法规科(而十直镇政府经营种子的农业综合服务站同时也在经营“冈优177”不被查处),且未按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在七日内及时对登记保存的种子作出处理决定。2003219日,丰都县农业局对孙开俊个人作出“丰农种案2003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登记保存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万元,逾期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孙开俊不服,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丰都县人民政府于2003525日作出“丰都府行复[20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丰都县农业局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了丰都县农业局“丰农种案2003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责令丰都县农业局在收到复议决定后10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2003627日,丰都县农业局以“丰农种案2003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决定“没收登记保存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万元,逾期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孙开俊不服,再次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丰都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承办人对孙开俊说,行政复议受限制,你还是到法院去解决可能好办些。后于2003831日作出“丰都府行复字[2003]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孙开俊不服,于20031210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3121112日分别向被告丰都县农业局、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丰都县植保植检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送达了孙开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须知和在2004210日的开庭传票,告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以及举证不能的后果。但被告丰都县农业局没有在法定的10日内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答辩状,也没有依法申请延期提交证据和规定性文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2004210日,丰都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张平把孙开俊和被告代理人杨红林(原农业局副局长)叫到他的办公室主持调解,孙开俊以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应调解为由拒绝调解。2004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丰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以“丰都县农业局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依法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虽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只是工作的暇疵问题,其在收到我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逾期向本院提供作出处罚决定的有关材料的理由,符合法定的正当理由”,维持丰都县农业局“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月9日,丰都县人民法院暗地背着孙开俊,又给被告丰都县农业局以“[2004]丰法司建字第1号”作出《司法建议书》又认定:“一、被告丰都县农业局在查处该案过程中釆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将原告经营的“金优725”杂交水稻小袋包装种子31公斤和“冈优177”杂交水稻小袋包装种子33公斤,在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予以登记保存于你局法规科,且在七日内未及时对登记保存的种子作出处理决定,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031212日向被告丰都县农业局送达了原告孙开俊的起诉状副本后,你局未在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对原告孙开俊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且在十日内未向本院申请延期提交和延期提交的合法事由。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同一事实,适用同一法律条款,在同一审判程序,作出上述两个相反的认定结果,属于“阴阳判决”。

            后来,孙开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申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与丰都县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一样,驳回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614日作出的(2007)渝高法行申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孙开俊:……经查,《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而不是指在7日内必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农业局在7日后作出处罚决定,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关于你提出审理过程中丰都县农业局超时举证问题,丰都县农业局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举证属实,但原一审法院认为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原二审法院也予以认可”驳回申诉。

       孙开俊仍然不服,多次又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诉和向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人大、重庆市政府、全国人大、中纪委等机关申诉。2010年12月孙开俊到北京上访,被重庆市政府“驻京办”拦回当地解决。

       孙开俊被丰都县派到北京去接的两个警察一个政府干部像押犯人一样押回家后,无人过问。孙开俊通过这次到重庆、北京得知,重庆市的基、中、高三级法院凡是审理、复查过的案件,只要作过答复(包括判决、裁定、复查通知),再不接收材料、再不立案、再不派人承办、再不作书面答复,通过邮寄的材料和北京转来的材料登记后不看就当垃圾处理。等于是不但人死了,而且还火化了,并且还埋葬在土里了,要把死人复活,除非是神仙显灵。明白了为什么申诉了近10年,交去的材料像石沉大海没有回音的道理。于是,他想到了通过互联网发送材料,决定学会电脑,在网上发布申诉材料。

       孙开俊于2011年3月5日、9日先后在人民网重庆视窗分别发贴《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钱峰院长的一封信》、《给人大代表的一封信》,要求对自己与丰都县农业局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再审,纠正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作出的(2004)渝三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和2007年6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渝高法行申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并向重庆市所有市级机关部门领导和市领导秘书手机发短信请在网上查阅其内容,引起重庆市高级法院院长钱峰高度重视。重庆市高级法院立即电告丰都县人民法院调查处理。丰都县人民法院曾毅院长于2011年3月7日、9日,先后带领立案庭邱家华副庭长、行政庭杜海林庭长以及办公室、研究室王权、信访室秦大林前往孙开俊打工的单位办公室接访了解情况,并指定高级法官秦大林承办。经复查后,2011年3月24日承办人秦大林作出《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载明原判决确有很多错误;2011年3月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又作出《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载明说原判决正确。丰都县法院再次制作阴阳法律文书。并多次给孙开俊作“本案已通过一审、二审、市高院再审,不能改判,因你申诉上访多年,给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且你妻子目前已生重病,需要花钱,我们只能给你困难救助”的工作。孙开俊不接受困难救助,坚持要求立案再审改判。孙开俊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信访答复意见,依据《信访条例》规定申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同时在人民网上发贴《给重庆市高级法院钱峰院长的第二封信》和在丰都县人民法院复制的《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受理也没有作答复。2011 年5月23日,孙开俊在人民网上发贴《给重庆市高级法院钱峰院长的第三封信》,并再次向重庆市所有市级机关部门领导和市委、市人大、市领导秘书手机发短信请在网上查阅其内容,再次引起钱峰院长的高度重视。重庆市高级法院立即电话委托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派人代表重庆市高级法院前往孙开俊打工的单位了解情况后,重庆市高级法院决定立案复核。重庆市高级法院重新调取了一审、二审档案。2011年7月20日,重庆市高级法院指派了承办人曹小瑞、书记员熊周两名高级法官专程到丰都县人民法院院长接待室开听证会。孙开俊提着十几斤重的申诉材料复印件到庭参加了听证会,丰都县农业委员会(原丰都县农业局)指派彭江涛也到庭参加了听证会。2011年7月23日孙开俊在人民网上发贴《给重庆市高级法院钱峰院长的第四封信》。后丰都县人民法院分管院长陶承平多次前往孙开俊打工的地方要与孙开俊当面交谈,孙开俊以丰都县法院办理程序已过,现在不属于丰都县法院办理和原先找过陶院长不理、丰都县法院审案不保持中立、形同虚设、浪费时间和精力等理由不予接见。2012年1月10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再次指派曹小瑞法官前往丰都县法院与孙开俊、陶承平院长、邱家华庭长以及丰都县农委一起对案件进行讨论。陶承平院长代表丰都县人民法院当即表态:“孙开俊,我们现在不说案子错与没有错,因你申诉了这么多年,给你造成了困难,而且你妻子目前已生重病,需要花大量的钱,我们法院给你一定的经济补偿,在10万元以内,砍个价,从此以后息诉罢访”。孙开俊回答:“既然案子没有错,给我钱干什么?我不困难,不差钱用,我申诉的目的不是为了钱,是为了我的清白和《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起作用,让《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重新回到基层种子代销人员手中,让百万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有保障”!后孙开俊又无数次电话找重庆市高级法院,要求不管好坏,应当给孙开俊一个书面答复结果。但重庆市高级法院迟迟作不出信访复核结果。于是,孙开俊帮重庆市高级法院拟草了一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复核结果》,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钱峰院长和丰都县法院曾毅院长。两院长看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才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渝高法行监字第00007号裁定书,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012815日上午930分,孙开俊提着10年来的上访申诉留下来的复印件材料坐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0号审判庭申请再审人席上。他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1、原丰都县农业局对本案种子登记保全后没有在7日内作出处理,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72款的规定,原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第001号处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原丰都县农业局重新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违反了《行政复议法》28条的规定。原丰都县农业局没有在丰都县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处罚的证据、依据及答辩状,也没有书面申请延期的提交的合法事由,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6条的规定。2、我持有的工商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植保聘书、代销委托书和销售凭证等证据证明我不是经营主体,不具有接受处罚的主体资格,原丰都县农业局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和丰都县植保植检站才是合法的经营主体。3、我销售的“金优725”、“冈优177”两个品种是通过四川省审定了的,原判决认定为未经审定的理由不成立。原丰都县农业局说未经重庆市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4条的规定,以“经营未经审定种子”进行处罚,原丰都县农业局没有按照《行政诉讼法》32条的规定出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证明,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4、《种子法》没有对从国内“引种”设定处罚依据,原生效判决认定“同意”其实就是一种“审定”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两个农作物新品种是未经重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并不是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5、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和四川华丰种业有限公司是把种子运到丰都书面委托我销售,我就是给这两家公司打工,公司应当对种子的合法性负责,应当承担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即使授权不明,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与妻子陈云珍持有的《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主体是丰都县植保植检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丰都县植保植检站收取了我们保证金1500元,应该对我们的经营行为负责,接受处罚,原丰都县农业局处罚的主体错误。6、我销售的不是假冒伪劣产品,而是农民最欢迎的高产优质新品种,没有给农民造成危害,而是给农民带来增产增收。本案属于行政罚款,而丰都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时却适用民事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孙开俊向法庭陈述完事实和理由后,又向法庭提交了第一组“阴阳判决”是(2003)丰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和(2004)丰法司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前一法律文书是认定被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后一法律文则相反认定被告有违反法律规定,建议被告以后不要违法。第二组“阴阳判决”是
渝三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和(2004)丰执字第585号《民事裁定书》,前一法律文书是判决维持“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000元,后一法律文书是执行孙开俊与丰都县农业局民事债权债务10000元,而孙开俊从未与丰都县农业局发生过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发生过民事诉讼纠纷;第三组“阴阳判决”是(2006)渝三中行监字第1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和(2007)渝三中法民监字第5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前一法律文书是认定本案经营种子的主体是孙开俊个人,后一法律文书认定本案经营种子的主体是丰都县植保植检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集体,两个法律文书认定不一致。第四组“阴阳判决”2011324日《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和20113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前一法律文书查明原判决确实多处有严重错误,后一法律文书却又认定原判决正确,没有错误,希孙开俊罢访息诉。第五组“阴阳判决”是 2007年6月14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的(2007)渝高法行申字第19号《通知书》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8日作出的(2012)渝高法行监字第00007号《裁定书》,前一法律文书是驳回孙开俊再审申请,后一法律文书是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孙开俊除了提交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五组“阴阳判决”外,还提交了涉及本案焦点问题的丰都县物价局作出的“阴阳法律文书”,即2004512日《关于孙开俊的来信举报回执》和2004810日《关于孙开俊代表的来信举报回复》。前一法律文书认定相邻省市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未经重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的,在丰都县区域内试种(出售)的与丰都县农业局签订新品种展示合同,缴纳展示费,是自愿的,不交就不卖,不是强制性收费,缴了新品种展示费就是合法经营,不缴新品种展示费就是不合法经营,其收费不属于乱收费;孙开俊不服前一法律文书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反映后,丰都县物价局又作出后一个法律文书认定丰都县农业局收取新品种展示费属行政收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属乱收费。

       孙开俊还提交了他帮重庆市高级法院拟草的一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复核结果》和其他证据材料。

       法庭将材料交被申请再审人丰都县农委质证后进行了法庭并论,双方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根据今天庭审调查核实的相关事实证据,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鉴于本案系再审案件,裁判结果将定期宣告。

        2013141130分宣告: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孙开俊申诉提出原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撤销的理由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虽然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改判。

       据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三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及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03)丰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均由重庆市丰都县农业委员会(原名为重庆市丰都县农业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0年后,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违法的一审二审生效判决被再审撤销,死案复活

       这就是现在,法院凡是审理、复查过的案件,只要作过答复(包括判决、裁定、复查通知),再不接收材料、再不立案、再不派人承办、再不作书面答复,通过邮寄的材料和北京转来的材料登记后不看就当垃圾处理。等于是不但人死了,而且还火化了,并且还埋葬在土里了,要把死人复活,除非是神仙显灵。老百姓打官司,讨说法,好难好难的真实案例。神仙真的显灵,死案复活了。

       丰都县农业局违法行政,让孙开俊当选“人大代表”成了违法人员,在担任人大代表期间,丰都县法院带丰都县农业局一帮子人和十直镇政府一帮子人,以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为由,在一个月以内搜查孙开俊夫妻身体和住所四次,还预备了拘留证,故意制造事端,想拘留孙开俊未成,侵犯了孙开俊的合法权益,通过10多年的艰难讨说法,终于还了孙开俊清白。

       因本案违法扣押种子一次、违法执行查封种子两次,引响孙开俊夫妻生意,损害名誉,导致孙开俊的妻子陈云珍想不开,曾服农药两次、上吊一次轻生,幸好被发现没死成,但最终含冤而死。

       2013年2月21日,孙开俊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违法没收的种子、违法执行的罚款、诉讼费、从2002年11月21日违法把种子拉走后导致讨说法至今已误工11年零3个月的误工损失费、造成的精神、名誉损失费以及11年来因此案花去的材料费、邮寄费、住宿费、车船费等经济损失共518035元。
  
  • QQ2323
  • 发表于:2013/3/20 8:40:58
  • 来自:重庆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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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我只记得这个名字很熟悉
  
  •  ?鲕?
  • 发表于:2013/3/20 9:23:40
  • 来自:重庆
  1. 3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 东方之中
  • 发表于:2013/3/20 19:15:46
  • 来自:江苏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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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如果属实,有关单位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
  
  • 如鱼得水
  • 发表于:2013/3/21 10:05:08
  • 来自:重庆
  1.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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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这个还是值得顶起的
  • 守候幸福
  • 发表于:2013/3/21 10:37:16
  • 来自:重庆
  1.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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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能够坚持10多年,最终得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不容易!支持、、、
  • 龙行天下
  • 发表于:2013/3/21 15:03:48
  • 来自:重庆
  1. 8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赢了,这10年的机会成本恐怕远远不止损失51万吧?

有些事情不要过于认真,特别是在中国。
  • 今日说法
楼主回复
  • 发表于:2013/3/30 10:31:27
  • 来自:重庆
  1.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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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孙开俊电话是13896797443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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