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河边桥墩处洗衣服,2个未成年的儿子下河洗澡。在母亲眼皮底下,弟弟溺水,哥哥去救,结果兄弟俩双双溺亡。事后,张女士将修建大桥的两家公司告上法院,索赔69万元。昨天,记者从市三中院了解到,因张女士未尽监护职责,法院终审判决由张女士承担全责。
哥哥救弟弟 不幸双亡 去年8月13日上午10时许,家住丰都县的张芳与其姐姐张玉一起,来到丰都县柒溪河洋耳溪大桥桥墩处洗衣服,张芳16岁的儿子王渝、10岁的儿子王飞,以及张玉12岁的儿子陈林在附近河边玩耍。
由于天气炎热,3个小孩便一起下河洗澡。不一会儿,不幸的事发生了:王飞在洗澡过程中不慎溺水,王渝见弟弟落水便去施救,在救弟弟过程中,哥哥也溺水了。
看见两个儿子先后溺水,张芳吓蒙了,因自己不会游泳,她只好大声呼救。但由于周围没有人,等到村民闻讯赶来时,兄弟俩已溺水身亡。
母亲找两公司索赔69万 事后,张芳认为,儿子的死是因为丰都县常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通公司)、丰都县佳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明公司)采用围堰方式修建洋耳溪大桥,从而使河水变急,且在桥墩处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才导致王飞洗完澡后在桥墩下的水泥平台上穿衣服时,不慎落水身亡。
于是,张芳将两家公司告上法院,向二被告索要儿子死亡赔偿690162.4元。
未尽监护职责输了官司 法院查明,张芳起诉书中提到的洋耳溪大桥工程,是2007年由常通公司发包、佳明公司承建的。法院审理认为,张芳并没举示充分证据证明,王飞、王渝的死与佳明公司修建水泥平台有关。而且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张芳、张玉及陈林3人均陈述,王飞、王渝是在河中洗澡时溺水身亡,而不是在洗完澡后在水泥平台上穿衣服不慎落水死亡的。因此,王飞、王渝死因与佳明公司修建水泥平台没直接因果关系。常通公司没有具体实施修建洋耳溪大桥的施工行为,故常通公司的行为与王飞、王渝死亡后果之间也没因果关系,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王飞、王渝均为未成年人,在2人下河洗澡过程中,其母张芳在河边洗衣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她应当意识到未成年人下河洗澡的危险并予以制止,但她没及时制止。因此,张芳没尽到监护之责,应对其溺水身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今年初,丰都县法院一审驳回了张芳的诉讼请求。张芳不服上诉,近日,终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